第744章 隐形密使-《重回80当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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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传统“反不正当竞争”的b2b思维,和后来的“反垄断”b2c思维的最大差距。
一个关心弱势经营者有没有被坑,而另一个不管弱势经营者的死活,只管最终消费者有么有被坑。
当然了,也不是说“反垄断”管得就比“反不正当竞争”宽或者窄,只能说这两个思路各有交叉重叠也各有额外补充。
商业现实当中,坑了对手却没坑消费者的情况,跟坑了消费者却没坑对手的情况,都是存在的。
具体到香积电天鲲和苹果这个争端上,如果按照米娜熟悉的“中式只反不正当竞争不反真.垄断”的思路来处断,天鲲和香积电其实是相对容易逃脱违法责任的,到时候只要承担违约责任好了。
违约可比违法轻得多。
理由也正如刚才米娜提到的:首先,摩托罗拉的cpu,在市面上并没有垄断地位,英特尔就比它牛逼,市场占有率也更高。德州仪器都还没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其他还有好几家名义上有竞争力的同行。
而香积电在加工能力和工艺技术方面,也还略逊于曰本人的nec东芝,只是跟富士通并驾齐驱。
你要说香积电这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优势不正当陷害苹果”,这是怎么都说不通的。
老子哪来的“市场支配地位”?你特么联邦法院瞎啊!
可是,换到“是否侵害消费者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得到的服务的价格质量功能多样性”这个鉴别角度,如果真的抓住天鲲王安香积电三家联手的证据,苹果是真有把握从顾骜身上撕咬下一大块肉来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后世在亚马逊上面,亚马逊又有b2c的电商业务,也有c2c的电商业务。
当时,杰夫.贝佐斯这个没节操的家伙,可没少干“看c2c的平台商家什么东西卖得火,我们自己的第一方自营也在不抄袭不侵犯知识产权只打擦边球的情况下,做山寨品去卖”的事儿。而且作为亚马逊的平台方,人家手握搜索结果排序权和广告分配权,想让亲儿子抢干儿子的生意还不是分分钟。
这种事情,在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里,就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相当于你又做平台又做自营,同时运动员和裁判。你刻意压制了消费者想得到的东西的选择面,导致设计单一化,等等(主要是亚马逊还利用了自己作为平台方抓取的数据,来分析什么火什么不火,相当于把试错成本摊给别人,它自己只跟风最火的摘)……
具体法理能写出几百页来,这里就不赘述了。反正这就是真实案例,记住这种事儿在美国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就行。
有兴趣的自己去英文网站查相关判决理由,都是很有名的案子。
还听不懂的,用中国人容易理解的套一下,那就相当于天猫自营要是也抓取流行数据擦边球自产自营抢第三方淘宝店家爆款生意,那按照美国法律肯定也不行。(当然天猫是中国的,肯定不能按美国法律)
而苹果公司只要能证明,香积电跟另外两家企业有串通,因为顾骜都是大股东,所以“导致了美国的设计师们无法第一时间用到加装了可以鼠标绘图的photoshop设计电脑”,侵害了美国广大商务白领的选择权也切实限制了他们他们购买电脑的功能,造成了他们的不便。
那这事儿顾骜就要承担严惩了,不再只是违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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